【图解】《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升级转型,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发展壮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要求和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下称“个转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核心,以提高市场主体经济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市场主导”的原则,分类引导、有序推进“个转企”。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通过分级分类培育引导,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对象范围
推动“个转企”重点对象为中山市行政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一)登记成立两年以上。
(二)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符合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或者用电量前1000名的个体工商户。
(四)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五)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六)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新增主体具备登记为企业基本条件的,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转型企业的股东(投资人、负责人)至少一个为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须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同在中山市行政区划内。
三、优惠政策
(一)便捷业务办理。
1.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由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及相关文书。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放宽名称登记。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转企”企业名称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
3.开辟“个转企”绿色通道。在市镇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服务专窗,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便利市场主体办理“个转企”手续。
4.开通“个转企”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银行等部门业务办理事项,实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办税服务(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缴费登记及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网通办”,让个体工商户无障碍转型。
5.构建7×24小时企业诉求“马上办”响应工作机制。实现转型企业诉求响应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转型企业办事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6.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二)设置补贴奖励。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将适用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可享受相应资金补助。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实现高成长的,可按规定享受新升规及高成长等相应资金补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满足相关申报要求的项目,完工后可申请省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
2.鼓励各镇街结合实际出台“个转企”奖励补贴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所需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因扩大经营需要贷款的经营者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以及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所增加的社会贡献给予奖励等。
(三)实施税收优惠。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转型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转型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除外。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产权登记证,且转企后股东和原个体工商经营者相同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4.转型后的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按规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型企业办理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
5.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暂不向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6.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转型企业特别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转型后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新金融政策支持,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落实支付手续费减负政策措施,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转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助保贷”政策支持,升规后享受“助保贷”贴息。
2.加大自主创业资助和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对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人员发放初创企业、社保、场租、吸纳就业等扶持补贴,对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合伙企业、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五)强化人才支撑。
围绕个体工商户转型发展需求,大力推进新业态、新职业、创业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转型企业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按国家和省部署延续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及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减轻转型企业负担。转型后升规的工业企业可享受《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9〕35号)及后续修订文件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中山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个转企”工作的领导。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转企”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同互补、形成合力,积极引导和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二)做好宣传推广。大力开展“个转企”政策宣讲,让市场主体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及时总结推进“个转企”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营造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