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检查事项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 抽查对象财务账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双随机”抽查 | 中山市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不少于10‰ | 1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