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诚信统计,惩戒统计失信行为,全面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统计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省政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粤府〔2014〕45号)和中山市政府印发的《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府〔2014〕99号)有关要求,结合市统计局对全市统计调查单位的监管职能而制定。
第三条 统计诚信红榜(以下简称红榜)是指在信用主体平台上对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认真执行《广东省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以及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参加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符合其相关评定条件, 经由市、镇两级统计部门验收达标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及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条 统计诚信黑榜(以下简称黑榜)是指在信用主体平台上对在统计调查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被市统计局及上级统计机构处以行政处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及有关情况进行曝光。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山市统计诚信红黑榜榜单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选择安排在信用中山网、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市属媒体(包括中山日报、中山广播电视台等)等信用主体平台进行发布。市统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山统计信息网“统计诚信企业信息”、“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上发布,并统一链接到广东省统计信息网站的统计信用信息专栏。榜单发布时间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主体平台发布时间,所发布信息与主体平台发布信息一致。
第七条 市统计局对收集、报送、公布的信息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红榜的管理
第八条 凡参加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符合中山市统计诚信单位评定条件可自主申报, 经由市、镇两级统计部门验收达标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可纳入红榜范畴。
第九条 已纳入红榜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在信用主体平台和中山市统计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条 已公示的诚信红榜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如在公示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诺失信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上榜资格。
第三章 黑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黑榜将采取分类管理,分为一般不良信息、中度不良信息和严重不良信息。对纳入中度不良信息和严重不良信息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按照《中山市统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不同载体上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而纳入黑榜,曝光期限为一年,在曝光期限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或者再次发现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有统计违法行为,经市统计局核定后,曝光期限延长至两年。收到市统计局出具的《载入统计信用黑榜通知书》(附件1)后,对载入黑榜有异议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统计局陈述申辩(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已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应向市统计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见附件3),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提前移出黑榜,但曝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统计诚信红黑榜正式公布后被公布对象有异议的,市统计局应当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以及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公示或者曝光: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公示、曝光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示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载入统计信用黑榜通知书》
附件2:书面申辩材料样本
附件3:整改情况材料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