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主办机构 | 中山市统计局 |
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第十四条 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七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 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统计条例》 《广东省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
审批范围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机构除外) |
申报材料 | 1.申请公函 2.中山市(部门)统计调查审批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 3.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 4.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方案应包含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报送要求和公布情况等。 5.其他相关文件。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文件依据等。 |
咨询电话 | 0760-87933067 |
受理地址 | 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6楼613 |
附件:
1.附件1:中山市(部门)统计调查审批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