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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条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1-04 分享:

  (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统计职能的经济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统计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构建安全、高效、便捷的统计信息化系统,提高统计资料搜集、处理、传输、存储、分析、共享和公开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保密工作机制,加强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等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建立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调查制度,优化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的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国民经济相关数据统计方式。

  第十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调查工作,开展统计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和配备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统计调查或者其他工作中掌握的基本单位变动信息,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反馈。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记录和统计调查等资料及时维护、更新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委托开展调查方案设计、软件开发、现场调查、数据处理、研究分析等活动。受托方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开展相关统计活动,严格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保密规定,保证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的统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控制调查范围、频率和指标数量。

  第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调查项目批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其批准的项目的名称、组织实施机关、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效期限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法定填报义务、填报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定权利等,并提供业务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存储备份机制,防止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第十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年度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并按照计划向社会公布。不能按照计划公布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公布的统筹管理,保障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修订已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说明修订依据和情况。

  各行政区域的统计数据,以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属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范围的统计数据,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信息应当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应当充分利用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搜集。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检查、监控和评估,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十四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强化统计执法监督职能,配备与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可以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检查对象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应当按照期限如实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未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广东省统计条例》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修订《广东省统计条例》?

  广东省在1992年出台了《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于1997年和2000年作了修订。原《条例》自公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的统计法制建设,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上位法的修订、国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需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完善,承接和细化国家关于统计工作的新要求。1.原《条例》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统计工作的系列重要文件,这些要求需要通过修订原《条例》来贯彻落实。2.原《条例》的修订是构建与上位法及国家政策文件衔接的重要桥梁。原《条例》与修订后的《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修订原《条例》进行承接细化。3.原《条例》的修订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政府购买统计服务规定不够明确、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不够规范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机制不够明确等问题,通过修订原《条例》以适应我省统计工作发展。

  二、《广东省统计条例》何时正式施行?

  《广东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0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广东省统计条例》实施后,原《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如何执行?

  《广东省统计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四、为什么要将《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名称改为《广东省统计条例》?

  《条例》的内容除了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监督检查等统计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统计资料公开、统计信息服务、统计业务培训教育等服务性的内容;同时,如何为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统计服务一直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致力追求的核心目标。因此,我们认为将《条例》名称由《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改为《广东省统计条例》更贴切、准确,更能体现政府统计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

  五、结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特色,《条例》的改革创新亮点有什么?

  《条例》创新亮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国民经济相关数据统计方式。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广东特色开展探索,在第九条第二款统计科学研究方面专门明确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国民经济相关数据统计方式的支持。二是鼓励政府统计购买服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并明确保密规定和监督管理。三是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六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第七条明确了对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强调充分利用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公共数据,减少重复搜集等规定。四是统计资料备份管理方面。《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存储备份机制,防止统计资料毁损和灭失,实践中已在逐步实现统计资料同城灾备和异地灾备。

  六、《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七、作为我省政府统计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八、根据上位法规定以及保障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的需求,统计职责应如何设置?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有关统计资料。

  九、《广东省统计局加强基层统计“7个一”规范化建设方案》中提到要着力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条例》在解决这些薄弱问题上有什么措施?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统计职能的经济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统计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统计工作。

  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活动的实施主体,只有依法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才能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客观、真实开展统计工作。《条例》如何体现独立统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机制。

  十一、在统计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有利于提高统计工作效力。《条例》如何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构建安全、高效、便捷的统计信息化系统,提高统计资料搜集、处理、传输、存储、分析、共享和公开的信息化水平。

  十二、社会公众都很关心调查搜集的统计资料会不会被泄露,《条例》在统计数据安全管理上有哪些措施?

  第七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保密工作机制,加强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十三、《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条例》是如何加强统计信用建设的?

  第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等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十四、统计需要运用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条例》在加强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哪些规定?

  第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建立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调查制度,优化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的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国民经济相关数据统计方式。

  十五、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政府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如何做好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调查工作,开展统计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六、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义务,是确保统计工作有效运行、政府部门及时取得全面准确统计资料的基础。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过程中要做好哪些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和配备统计人员。

  十七、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有利于加强拓展部门信息共享,如何规范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十二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统计调查或者其他工作中掌握的基本单位变动信息,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反馈。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记录和统计调查等资料及时维护、更新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十八、政府统计购买服务在克服政府统计人员不足、提高政府统计效能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条例》规定了哪些统计活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购买服务应当注意什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委托开展调查方案设计、软件开发、现场调查、数据处理、研究分析等活动。受托方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开展相关统计活动,严格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保密规定,保证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的统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九、如何保障政府统计调查的权威性,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

  第十四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控制调查范围、频率和指标数量。

  二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公布哪些内容?

  第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调查项目批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其批准的项目的名称、组织实施机关、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效期限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二十一、为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调查项目应如何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法定填报义务、填报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定权利等,并提供业务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

  二十二、统计调查项目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十三、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并加强管理,对于防止资料遗失和统计泄密等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条例》如何规定防止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第十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存储备份机制,防止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二十四、为了更好地为数据需求者提供服务,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广大公民等能够及时了解统计信息,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如何规范管理统计资料的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年度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并按照计划向社会公布。不能按照计划公布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公布的统筹管理,保障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修订已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说明修订依据和情况。

  各行政区域的统计数据,以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属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范围的统计数据,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

  二十五、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体资料能对外提供作为评比、资格认定的依据吗?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

  二十六、如何规范管理统计信息共享工作?所有统计信息都能共享吗?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信息应当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应当充分利用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搜集。

  二十七、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方面应采取哪些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检查、监控和评估,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十八、在持续筑牢统计“两防”(防注水、防少漏)工作防线中,如何加强执法监督力量?

  第二十四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强化统计执法监督职能,配备与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十九、什么时候可以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检查对象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应该怎么做?

  第二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可以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检查对象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应当按照期限如实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十、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未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三十一、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本《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如何衔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